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提升我校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是指山东省“十一五”“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校级重点实验室以及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区域文化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依托系(部)成立的有较强科研能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校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为我校科研发展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凝聚、稳定学术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基地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科研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为重点研究基地领导机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七条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领导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每学期应召开1-2次例会,研究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问题。
第八条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日常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省级重点研究基地进行管理,并负责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省、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组织申报省级重点研究基地,组织评审校级重点研究基地。
3.制定有关重点研究基地的全校性管理文件;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4.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省级重点研究基地进行检查和验收;组织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九条 系(部)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主要依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申报校级重点研究基地。
2.推荐省、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成员。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相应的建设、运行条件,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开展研究工作。
4.配合做好省、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管理、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研究基地业务用房、场地、实验装备水平、仪器设备能较好地满足科研及教学需要,设备利用率较高;研究基地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除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外,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及科技产业开发,工作基础较好,科研总体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对社会经济贡献较大。
2.研究方向:研究基地有2-3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与省内其他院校同研究领域相比具有特色和优势;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有达到这些目标的计划和措施;目前从事的研究课题中,部分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3.学术队伍:各研究方向带头人必须是校级以上学术骨干或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稳定的研究队伍;学术梯队的年龄、学历、层次等结构合理,队伍实力强。
4.科学研究: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横向科研项目多项,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或有1 项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在高级别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近三年获得过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有1项以上科研课题通过省级以上鉴定。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遴选程序
1.各系(部)根据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确定推荐申报的实验室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并填报《太阳成集团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或《太阳成集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报科研处。
2.学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选的重点研究基地,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3.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研究基地的遴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原则上在建设成绩突出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中进行选拔、推荐。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所在系(部)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领导,确定一名主任主管此项工作,做好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推荐工作。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省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条件聘任,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学校发文聘任。省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每月津贴300元,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每月津贴200元。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津贴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研究基地确定后,须签订《太阳成集团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任务书》或《太阳成集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规划任务书》,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实验室主任根据制定的建设规划任务书组织安排重点研究基地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重点研究基地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省级重点研究基地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负责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经费使用、人员聘用、人才培养以及研究基地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须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重点研究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等事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名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由所在单位聘任,报科研处备案。省级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由7-11名(应为单数)校内外知名学者组成,其中本校成员不超过1/2,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正式聘任。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用。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大开放力度,根据现有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通过联合或合作等形式从事科研工作和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重点研究基地应进行多方面的运行机制改革尝试,推动研究基地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研究基地成果的转化。研究基地的仪器装备、文献信息等应参加协作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基地人员(包括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研究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研究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基地人员,凡涉及科研基地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的建设经费每年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省级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学校按上级要求投入建设经费。经费使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的建设经费通过专项基金资助、系(部)给予适当配套的方式解决。学校鼓励各单位引入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以效益最大化和提高建设质量为前提。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先进仪器设备和急需技术软件的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以及研究基地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使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由研究基地主任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购买设备的先进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论证,符合购置要求的,由分管院长签批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招标、购置。到位的仪器设备须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使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图书馆登记。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建立帐户和经费卡。经费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和《太阳成集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任务书》执行。报销时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签字,科研处审核备案,由分管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凭卡报销。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为省、校级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专门用房和场地,并在科研处备案。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规划,在基地设备配置及基地建设等方面,全力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允许占用研究基地专用场房或挪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研究基地用房的,由研究基地主任提出申请,经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考核、评价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重点研究基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价与终期验收。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由重点研究基地自查的方式进行,研究基地主任于每年年底对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总体规划进度情况写出年度总结报告,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期评价。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在建设中期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阶段评价,主要考核重点研究基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利用率、由此完成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人员的科研成果情况(包括论文、立项、专利、鉴定课题等)、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若发现研究基地未按规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和指标,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直至停拨经费、撤消立项,收回已购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终期验收。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期满,应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全面验收。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验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重点研究基地成员作为第一作者,每年在B 类及其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 篇以上。其中A类2篇以上。
2.建设期内,以重点研究基地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课题立项(不含横向课题)3项以上。其中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以上。
3.建设期内,重点研究基地成员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奖成果3项以上。其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
4.建设期内,研究基地成员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的申请号)1项以上,或在B类以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以上,或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与其联合进行科技开发,取得经济效益在20万元以上(以实际财务入帐为准)。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三项确定为优秀,只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两项确定为良好,只完成一项确定为合格,任何一项都未完成者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对完成规划任务、终期验收优秀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可直接进入下一阶段重点建设期;终期验收合格或良好者可重新参与申请下一阶段的校级重点建设规划;中期评价、终期验收不合格者将取消其重点建设申请资格。学校对同一重点研究基地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个建设期。
第三十一条 省级重点研究基地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外,还要参加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